辯方:法庭可判處感化令
辯方提到,被告還押 3 年期間情況穩定,又指法庭可判處感化令。法官指,過去被告在藥物協助下維持狀態穩定,但不知道將來會否復發,她亦不宜接受非住院治療。被告為重度抑鬱患者,兩名為被告撰寫報告的醫生指,被告需要至少 9 個月的治療。
官稱,假如法庭無視醫生報告建議,不判處醫院令,改判監禁,對被告並無益處。官明白被告亦相當難過,但強調有人失去生命,法庭亦不應無視報告建議。
法官引述被告背景指,被告過去與父母關係並不親密,曾考取會計文員資格,經歷數段感情後成婚。被告不久後懷孕並誕下兒子、即本案死者。
丈夫並不支持被告的懷孕,亦沒有陪伴其產檢,更要求被告墮胎,曾向被告大發脾氣。兒子出生後,確診患上斜頸症等,被告按醫療指示為兒子每天按摩,但兒子均會大哭。
官引背景指被告丈夫沒照顧兒子、曾家暴
官提到,丈夫不但沒有幫忙按摩,更會要求被告停止。他在家亦不會幫忙照顧兒子,亦沒有給予家用,被告另須自行以積蓄,購買生活用品及照顧兒子,丈夫亦會對其家暴。當被告欲離婚時,丈夫會以兒子的撫養權威脅。
被告在種種情況下,最終產生自殺念頭。她不想遺下兒子,因為丈夫亦沒有照顧與前妻所生的 6 歲女兒,認為他亦不會照顧兒子,故決定一同帶走兒子。官提到,當被告發現自己生還,但深愛的兒子身亡時,她亦相當難過。
官:若非醫生建議會判感化令
辯方提到,被告已與丈夫離婚,改善與家人關係,她不但獲家人及教友支持,更鼓勵其他囚友繼續學業,多人去信法庭請求輕判。官續指,根據感化官報告,如果被告適合接受非住院治療,可判處附帶條件的一年感化令。
但另外兩份精神報告則指,被告適合接受 9 個月的醫院令,在小欖接受治療。報告提到,被告過去的情況在藥物協助下受控,但她仍要進行復康治療,而之前本案法律程序尚未完成,入院治療對其成效不大,被告在小欖接受治療後,可轉到青山醫院進行第二階段治療。
法官強調,若非參考到兩名醫生的報告建議,官考慮本案背景、被告的心理狀況,且她經已還押達 3 年,會判其接受感化令。但報告建議被告接受住院治療,故下令被告接受 9 個月醫院令。
官:理解被告為何犯案
官在判刑後提到,她本可簡單交待判決理由,毋須在庭上詳細覆述背景、案例等,作出如此詳盡的判決,是希望被告明白,「我理解你為何會這樣做」(I understand why you did what you did)。官又指,感化官提到,被告需接受非住院治療,才能判處感化令,故法庭亦別無選擇(just out of my hands)。
官續指,庭上沒詳述囚友對被告的評價,但對於被告為囚友所做的事,形容是「刮目相看」(I am impressed by what you have done with them)。官最後指,現時整案法律程序已結束,希望被告能集中接受治療,將來可盡快重投社會。
被告譚慧敏(45 歲),被控一項謀殺罪,指她在 2022 年 5 月 28 日,在香港非法殺死兒子。被告以「減責神志失常」(diminished responsibility)為基礎,承認誤殺罪(法律 101 文章)。
案情:被告向醫生透露壓力大
案情指,被告於 2019 年 12 月與任職傢俬銷售、許姓丈夫結婚,2021 年 1 月誕下兒子後,成為全職主婦。被告兒子確診輕微頭部問題,另因斜頸症要定時接受物理治療,建議每日替兒子按摩 10 分鐘,他會在按摩時哭泣、尖叫。
2022 年 5 月 27 日傍晚,許聽到 16 個月大的兒子被按摩時大哭,故責罵著妻子停止。翌日許下班回家後,發現被告於房內燒炭,報警求助,被告兒子送院後證實不治。
被告及後被轉送青山醫院,證實患上抑鬱,被告向醫生透露,近兩年因很多壓力,導致心情惡化,包括與丈夫的婚姻關係、兒子健康問題、丈夫財政壓力,指他累積數萬元信用卡債務。被告指,同年 1 月已購入炭,將其藏在衣櫃,又購買安眠藥,提到事發前一個月抑鬱加劇。
精神科報告顯示,被告患有重度抑鬱,症狀包括情緒低落、體重下降、睡眠質素差、常感擔心、有自殺念頭。
HCCC341/20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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